苏州的生育金计算方式如下:
1.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具体数额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3. 生育保险待遇计算: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
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生育手术治疗的,增加产假15天;
患有妊娠并发症的,增加产假30天;
患有生育并发症的,增加产假30天;
患有其他疾病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如生育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4. 生育金支付: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期间按月向职工支付。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期间按照规定报销。
生育金的计算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计算方法请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