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查阅云南省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
云南省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周转金的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高效便捷,及时到位;
(四)统筹兼顾,合理分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应急周转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
(二)编制应急周转金年度预算;
(三)审核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申请;
(四)监督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应急周转金的设立与使用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应急物资储备;
(二)应急处置人员、设备的紧急调拨;
(三)应急工程建设和维护;
(四)应急演练和培训;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支出。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属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二)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财务制度;
(三)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骗取应急周转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云南省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可能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条款。如需了解最准确的信息,请查阅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