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管理条例》是中国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行政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化妆品。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化妆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符合化妆品生产要求的生产人员;
(四)有符合化妆品生产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方可出厂销售。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管理,确保标签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化妆品经营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化妆品经营要求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化妆品经营要求的经营设施;
(四)有符合化妆品经营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
第十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制度,对经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的化妆品。
第十二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管理,确保标签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化妆品时,应当选择合法、合格的化妆品;
(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或者标签上的使用方法进行;
(三)使用化妆品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三)对涉嫌违法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涉嫌违法的化妆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例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