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政府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各部职责明确,分工细致。以下是明朝中央各部的主要职责:
1. 中书省:明朝初年设立,后改为内阁,主要负责处理皇帝的日常政务,辅助皇帝决策。
2. 吏部:负责官员的选拔、考核、晋升、调动和退休等事务。
3. 户部:负责财政收支、户籍管理、土地丈量、税收征收等。
4. 礼部:负责礼仪、科举、祭祀、外交等事务。
5. 兵部:负责军事、军队编制、兵器制造、军事训练等。
6. 刑部:负责司法、审判、刑罚、监狱等事务。
7. 工部:负责工程、水利、交通、建筑等事务。
8. 都察院:负责监察、弹劾、审计等事务。
9. 通政司:负责上传下达、奏章处理、机密文件管理等。
10. 大理寺:负责复审案件,是最高司法机构。
11. 詹事府:负责皇帝子女的教育和管理。
12. 国子监:负责教育、科举、选拔官员等。
地方机构主要包括:
1. 布政司: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司法等事务。
2. 按察司:负责地方司法、监察等事务。
3. 都指挥使司:负责地方军事。
4. 行中书省:在明朝中后期设立,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等事务。
这些机构在明朝时期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