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共同海损的损失:共同海损必须是一种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非预期的。
2. 危险必须是共同危险:即危险必须是涉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不是单方面的。
3. 牺牲和支出必须是特殊的、直接的:为了共同海损,所做出的牺牲或支出必须是特殊的、直接的,即不是在正常营运中可以预见和必须承担的。
4. 损失必须是为了共同海损的目的而做出的:这种牺牲或支出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共同危险。
5. 损失必须是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的:牺牲或支出必须是有意为之,且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合理的。
6. 损失必须得到全体受益人的认可:尽管牺牲或支出是由一方承担的,但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得到所有受益人的认可。
7. 损失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等。
以上条件共同构成了共同海损的基本要件,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某项损失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