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业人员有以下规定:
1. 健康和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 培训和教育: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3. 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进入生产、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外衣脱除,并洗净双手。
4. 禁止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吸烟、饮酒,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催吐剂、洗涤剂等禁止使用的物质。
5. 记录和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其健康状况、培训情况等;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健康要求或者有碍食品安全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调整或者停止其从事相关工作。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