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林赔偿条例是针对在湖南省内因建设、施工等活动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湖南省园林赔偿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但请注意,具体条例可能会有所更新或变动,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湖南省园林赔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保护,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园林,是指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等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
第三条 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二章 赔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损坏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建设等活动中损坏园林和绿化设施的;
(二)盗窃、损毁园林和绿化设施的;
(三)其他损坏园林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坏园林和绿化设施的价值、恢复原状的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损坏园林和绿化设施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树木:根据树木的种类、树龄、树高、胸径等因素确定;
(二)草坪:根据草坪的面积、品种、质量等因素确定;
(三)花卉:根据花卉的种类、数量、品种等因素确定;
(四)其他园林和绿化设施:根据设施的种类、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赔偿程序
第七条 损坏园林和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园林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园林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定损坏事实和赔偿金额。
第九条 赔偿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条例的概要,具体内容以湖南省正式发布的《湖南省园林赔偿条例》为准。如需详细了解,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