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残疾是指按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对残疾人进行的分类。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 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盲人是指双眼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不能通过矫正达到正常视力的人。低视力者是指双眼视力在0.02至0.05之间的人。
2. 听力残疾:包括聋人和重听者。聋人是指听力损失达到70分贝以上,且不能通过医疗手段恢复听力的人。重听者是指听力损失在70分贝以下,但已经影响到正常交流的人。
3. 言语残疾:包括聋哑人和言语障碍者。聋哑人是指同时具有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的人。言语障碍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功能受损,不能正常进行语言交流的人。
4.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者、肌肉骨骼疾病患者等。截肢者是指由于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肢体缺失的人。肌肉骨骼疾病患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如关节炎、肌肉萎缩等。
5.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低下者和智力障碍者。智力低下者是指智商低于70的人。智力障碍者是指由于遗传、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的智力发展障碍,且不能通过教育、训练等方法得到明显改善的人。
这五类残疾涵盖了我国残疾人群体的主要类型,有助于对残疾人进行分类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