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的等级划分,一般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1. 一级视力残疾: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无定位能力。
单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无定位能力。
2. 二级视力残疾: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单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3. 三级视力残疾: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单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4. 四级视力残疾: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20度。
单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这里的“最佳矫正视力”是指通过佩戴适当的矫正眼镜(如眼镜、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等)所能达到的最佳视力水平。视力残疾的鉴定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鉴定标准请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